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1977号
原告:***,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6元,减半收取367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