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8民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上诉人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3)湘08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天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3)湘08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消防工程安装劳务合同》加盖的是*****的印章,该印章下方文字注明本项目章仅用于工程资料,对合同协议的签订和所从事的借贷、担保、抵押、**等活动无效。上述合同授权人的签字是***,***并非合同的相对方。虽然**与湖南天禹公司签订了《湖南天禹公司项目管理责任书》,但**实际是以广东天盛消防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名义承接案涉项目。案涉项目工程的合同金额为1173800元,包含了设备材料、劳务、税金等等。***诉称劳务费用743335元,占据合同金额的63.32%,显然不属实。***提供的劳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案涉项目至今无法与建设方结算。湖南天禹公司提出整改要求,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整改合格。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湖南天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述称,其同意湖南天禹公司**的上诉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湖南天禹公司与**连带支付剩余的消防劳务报酬420285元。2.本案诉讼费由湖南天禹公司与**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7日,湖南天禹公司(承包人)与******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高级商务酒店区(三期公寓)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置业有限公司将******高级商务酒店区(三期公寓)总建筑面积约18952.67㎡的消防包括管线预埋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湖南天禹公司施工,开工日期2017年7月10日,竣工时间2018年5月1日,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人民币1173800.32元,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包各项税费。合同还对工程概况、进度款支付、质量标准、组成合同的文件等进行了约定。上述管理目标责任书及**书签订后,湖南天禹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施工,并为**提供了施工图纸。
**在承包******消防工程前,还从湖南天禹公司承包了*****消防工程项目,**在承包*****消防工程期间,湖南天禹公司为*****消防工程刻制了“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消防工程项目部(公章仅限用于工程资料,对合同协议的签订和所从事的借贷、担保、抵押、**等活动无效)”印章。
2017年6月15日,**以湖南天禹公司(合同甲方)名义与***(合同乙方)签订《消防工程安装劳务合同》一份,将******三期公寓消防安装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给***。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消防工程;2、工程地点,******;二、承包方式:本消防工程安装项目采用单包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由乙方承包施工。所有使用的材料、设备由甲方自行采购,乙方自带工具和机具负责施工。三、工程内容及承包单价:1.工作内容为:本消防工程按施工图纸一套为依据,以现场实际工程量为准,包括消防报警、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喷淋系统、泵房、屋顶及室外环网等内容及其设计变更等。2.承包单价为:(1)消防栓安装380元/个,暗装420元/个,包含消防栓立管、水平管、消防栓箱及箱内的设备安装施工;(2)喷淋:喷头68元/个,上下喷85元/个,配合精装修安装喷头80元/个,含喷淋立管、干管、支管、喷头等的安装施工;(3)屋顶及室外环网:21元/米按实结算,包含防腐、管道上阀门等的安装施工;(4)泵房:4100元/台设备,包含消防水池到湿式报警阀为止的所有管道及阀门的安装施工;(5)报警系统:80元/点位,包含报警系统中电气套管、电线的安装及布置,感烟、感温、广播、手动报警按钮等设备的安装施工,包含系统的全部调试;(6)灭火器装盒放置指定位置:1.5元/个;(7)疏散指示灯安装:按点位计算,10元/个,负责强电的连接和安装(不含强电线路、线管敷设);(8)气体灭火系统按点位计算:150元/个,分为气溶胶放置、气体控制盘安装及联网、声光报警器安装、放气指示灯安装、紧急启停按钮的安装,模块的安装;(9)应急灯按点位计算:75元/点位;(10)地下室线管如果要预埋管线和烟感安装,按75元/点位计算;(11)屋顶稳压力泵按8000元/台(含与稳压泵有关的管道及阀门的安装和调试),稳压泵在地下室的按4100元/台结算(含与稳压泵有关的管道及阀门的安装和调试);(12)以上含系统的管道预埋、施工洞修补、材料的装卸车、材料的回收、整个消防系统的调试运行;3.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器具线缆零电设备均由乙方自备;四、合同工期:乙方组织好班组人员安排生产,根据甲方及建设方的施工进度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组织人员加班加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拒绝加班,如乙方施工工期达不到进度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五、付款方式:1.由班组每个月的1日至5日上报上个月的工程量,项目部经过审核,15号前发放工程量的65%;2.工程验收合格后,必须由班组负责移交工作。移交完成后上报结算资料,项目部审核,无异议则1个月内支付结算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2年,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付清;3.若工程进度需跨年,年底结算已完成工程量的80%。六、质量要求……;七、双方责任……;八、工期及履约保证……;九、安全措施……;十、其他。该合同尾部甲方栏加盖了“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消防工程项目部本印章仅限用于工程资料,对合同协议的签订和所从事的借贷、担保、抵押、**等活动无效”的公章并打印了***的名字。
上述合同签订后,**将湖南天禹公司为其提供的******高级商务区(三期公寓)消防工程施工图纸提供给***,***于2017年11月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8年10月完工。**从湖南天禹公司内部承包******三期公寓消防安装工程后,安排湖南天禹公司*****项目部员工***对******三期公寓消防工程进行管理。2018年6月28日,***市***三期公寓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向湖南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泰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武汉市***威护栏有限公司等下发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事由为关于施工进度、整改情况及各项功能性实验的未完事项。2018年10月20日,***市***三期公寓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再次向湖南天禹公司下发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事由为关于三期消防预验收后的整改情况及各项功能性实验的未完成事项,该通知单列出了10个方面的整改问题,监理单位要求湖南天禹公司加紧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甲方监理检查。***对该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进行了签收。2018年7月3日,在***市***高级商务酒店区项目工程监理例会中,***作为消防单位施工代表参会。在***编制的******高级商务酒店(三期公寓)消防工程施工周报中,加盖有“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消防工程项目部本印章仅用于工程资料,对合同协议德签订和所从事的借贷、担保、抵押、**等活动无效”印章。
2018年5月8日,湖南天禹公司与**签订一份《湖南天禹公司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合同约定:一、责任目标管理模式:1.**为2017年度***系列安装工程(合同名称详见附表)责任人,负责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生产经营事务,确保公司与业主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全面履行;2.本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均为公司所有,项目部无权擅自处置。本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完毕,经公司审计确认各项税费已缴纳,该项目的债务已全部清算后,其盈利部分由项目部报公司审批后可用于分配;3.项目部应按税法和公司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除另有约定外,一律按业主支付的工程款的比例由公司代扣代缴;二、项目管理目标:(一)本工程合同造价为按时结算,公司暂按业主支付工程款的2%收取固定回报率;(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无安全事故……;三、双方职责和权限:1.公司:负责提供或转发国家颁发的有关政策性法规、文件及有关资料;负责出具有关报建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证件、证明等相关资料;根据工程的需要,提供履约保函等资信证明;根据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的要求对项目配备职业项目经理、质量、安全、技术、会计等管理人员;有权指导、检查、监督项目部履行合同,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部须无条件服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项目部发出整改通知,项目部应无条件整改,否则公司有权停工整顿,直至终止本合同,撤换不合格施工队伍;指导、帮助项目部处理好与业主、设计、监理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帮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凡涉及对外关系处理和涉及有关合同、经济纠纷需要诉诸法律手段解决时,公司应予支持配合,诉讼费用由项目部承担。2.项目部:项目部不得私刻公司公章、项目部专用印章、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及等同法律效力的其他印章。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均由项目部承担……;目标责任书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5月8日,**向湖南天禹公司出具**书一份,内容为:本人郑重向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2017年度***系列安装工程管理。全面履行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由公司代扣代缴;该项目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法律责任全部由我个人承担,包括不给公司造成社会形象、声誉、经营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和法律纠纷。并以我个人的全部财产及该项目属于我个人的利润作为担保,终身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书作为《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附件,与《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承包******高级商务区(三期公寓)消防工程期间,湖南天禹公司没有派遣公司管理人员对******三期公寓消防安装工程进行管理。
2018年10月23日,******三期公寓消防安装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承包的消防安装劳务完工后,***对***完成的劳务数量在完成劳务明细表中签署“数量已核实”的意见,并将其签字确认的完成劳务明细表交给了**。
******三期公寓消防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置业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湖南天禹公司,湖南天禹公司再支付给**,再由**给***支付部分劳务款,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20年1月24日,***出具领条实际领取劳务费为343050元。
2020年11月,***等六人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湖南天禹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2021年1月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内容为:湖南天禹公司回复称,***等人投诉的工资不属实,双方未办理结算。因此我局认为你们与公司双方已经形成劳动争议,决定撤销你们投诉湖南天禹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同时我局建议你们采取劳动仲裁或者其他法律渠道解决。特此告知。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间,**曾电话通知***履行质保义务,*****履行过两次质保义务。
2020年4月26日,**所承包的湖南天禹公司*****消防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龚佑峰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制作了消防劳务费用结算单,该结算单记载:工程名称:******,施工时间:2018年,承包范围:消防水电,劳务分包结算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合同内:项目名称上喷点位,报送量2198,单价68元,报送合计149464元;项目名称上下喷点位,报送量1390,单价85元,报送合计118150元;项目名称暗消火栓点位,报送量67,单价67元,报送合计4489元;项目名称水泵接合器,报送量8,单价8元,报送合计64元;项目名称水泵及稳压泵,报送量6,单价6元,报送合计36元;项目名称报警设备点位,报送量2775,单价80元,报送合计222000元;项目名称应急照明点位,报送量519,单价75元,报送合计38925元;项目名称气体灭火,报送量234,单价150元,报送合计35100元;项目名称环网,报送量889,单价21元,报送合计18669元;项目名称桥架,报送量140,单价140元,报送合计19600元;项目名称灭火器安装,报送量348,单价1.5元,报送合计522元;项目名称风机电源线,报送量40,单价300元,报送合计12000元;项目名称卷帘门电源,报送量2,单价300元,报送合计600元;项目名称消火栓环网,报送量148,单价21元,报送合计3108元;项目名称打孔,报送量786,单价38元,报送合计29868元;项目名称消火栓打孔,报送量45,单价200元,报送合计9000元;项目名称改侧喷,报送量748,单价85元,报送合计63580元;小计716175元;变更签证消防水27160元,合计743335元。***在现场经理签字栏签署“情况属实”;龚佑峰在工程部经理签字栏签署“情况属实”;**在总经理签字栏签署“工程量、单价请财务、董事长审核”的意见。
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湘080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盛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日,广东天盛公司湖南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6月22日,广东天盛公司与**签订一份《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区域分公司责任协议》。2017年7月17日,******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天禹公司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置业有限公司将******高级商务酒店区(三期公寓)消防安装工程承包给湖南天禹公司。2018年2月,湖南天禹公司申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6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的工程进度款733301.5元,******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并于2018年7月30日向湖南天禹公司转账728301.5元。在**承包施工******高级商务酒店区消防安装工程期间,**指派***主管消防工程质量与进度。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湖南天禹公司将******高级商务酒店区(三期公寓)消防安装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包给**,对内湖南天禹公司与**是内部承包关系,对外在涉案施工过程中**是以湖南天禹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虽然***所提交的与湖南天禹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安装劳务合同》加盖的系“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消防工程项目部本印章仅限用于工程资料,对合同协议的签订和所从事的借贷、担保、抵押、**等活动无效”的印章,但**为***提供了******消防工程施工图纸,对外系以湖南天禹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依法应当由湖南天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劳务合同签订后,***已完成******高级商务区(三期公寓)消防安装工程,其完成的消防安装工程通过了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且**安排的管理人员对***实际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由**安排管理人员与***于2020年4月26日办理了结算,该结算虽未加盖湖南天禹公司的公章,但由于湖南天禹公司将其承包的******高级商务区(三期公寓)以内部承包方式转包给**后,并未安排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承包******高级商务区(三期公寓)消防安装工程系挂靠湖南天禹公司,湖南天禹公司向**收取了管理费用,**对外以湖南天禹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由湖南天禹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故***依据**安排的管理人员作出的劳务工程量确认及结算单,要求湖南天禹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理由正当,该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湖南天禹公司辩称与***没有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不予采纳。因**系挂靠湖南天禹公司对******高级商务区(三期公寓)消防安装工程进行施工,按照**向湖南天禹公司出具的**书,该项目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作为该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支付欠付劳务款的民事责任,故***要求**与湖南天禹公司连带支付剩余劳务款,理由正当,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主张的剩余劳务费已包含质保金,依照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该保修期限应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质保期已届满,湖南天禹公司、**未提交***在质保期内未履行维保义务的相关证据,湖南天禹公司、**应当支付5%质保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不辩论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400285元(743335元-343050元=40028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00元,由被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湖南天禹公司与**应否按照结算数额承担付款义务。
关于焦点一,湖南天禹公司承建******高级商务酒店区(三期公寓)消防安装工程后,与**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由**全面履行《******高级商务酒店区(三期公寓)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湖南天禹公司暂按2%收取固定回报率。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当天,**出具由其个人承担案涉项目一切债务和法律责任的**书。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置业有限公司向湖南天禹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湖南天禹公司再将款项支付给**。另外,本案一审庭审笔录显示,湖南天禹公司自认**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该公司施工。从本案事实和各方提供的证据来看,**系借用湖南天禹公司资质挂靠施工案涉工程。二审中,湖南天禹公司主张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区域分公司责任协议》、《消防劳务费用结算单》可以证实**以广东天盛装饰消防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名义承接案涉工程。经审查,上述证据仅证实**系广东天盛装饰消防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广东天盛装饰消防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湖南丰汇公司签订了消防设备买卖合同,并不能证实湖南天禹公司的主张。本案中,**挂靠湖南天禹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有权以湖南天禹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关于焦点二,***完成******高级商务区(三期公寓)消防安装工程后,该消防安装工程通过了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安排的管理人员***对***实际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之后双方办理了结算,结算单确定的工程款为743335元,目前已支付343050元,**应对剩余款项承担支付义务。湖南天禹公司在明知**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允许**借用资质,约定收取管理费,且未在施工现场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因承建工程带来的风险,与**共同承担剩余工程款的付款义务。湖南天禹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否认《工程量确认单》和《消防劳务费用结算单》的真实性,故其提出的结算数额不属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审查,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0月23日验收合格,湖南天禹公司主张***提供的劳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杨 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