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湘0204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80957.96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及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