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湘080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328836543,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9号。实际办公地点:株洲市荷塘区玫瑰路288号。确认送达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天合路**汇金中心2栋1825,收件人***,电话1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革,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4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湘0802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