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7577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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