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7577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28,346.6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781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28,34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二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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