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莆田市建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2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莆田市建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游仙县赖店镇新周村周宅138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烈武,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华强会展综合楼6楼601、602、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申传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术丛,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开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建四川简蒲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镇大北街。

法定代表人:范军,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邓勇,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莆田市建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四川简蒲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民终8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莆田市建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莆田市建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古莉玲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