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5136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二路与建设路交口鑫和湾广场10-底商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06JTQK43。
经营者:***,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37号华强会展综合楼6楼601,602,603,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5370107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