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32-2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万锹行政村头窑自然村440号。
被告:浙江旭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方家山路298号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高树印,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新渭村黄咀自然村1号。
原告***诉被告浙江旭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瑞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人民陪审员 胡 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