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旭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旭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94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诉讼代理人:邓立平
被告:浙江旭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刚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旭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