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4437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对原告南京港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涟水县人民政府朱码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826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826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中:
第十五页正数第一、二行“货款及费用677500元+67500元+4500元=749500元”补正为“货款及费用677500元+67500元+4500元+10000元=759500元”。
第十六页正数第十行“即749500元*50%=374750元”补正为“即759500元*50%=379750元”;第十六页正数第十二行“即749500元*45%=337275元”补正为“即759500元*45%=341775元”;第十六页正数第十三、十四行“即749500元*5%=37475元”补正为“即759500元*5%=37975元”;第十六页倒数第四、五行“以749500元为基数”补正为“以759500元为基数”。
第十七页正数第八行“货款749500元”补正为“货款759500元”;第十七页正数第九行“以374750元为基数”补正为“以379750元为基数”;第十七页正数第十一行“以337275元为基数”补正为“以341775元为基数”;第十七页正数第十四行“以37475元为基数”补正为“以37975元为基数”;第十七页正数第十六行“以749500元为基数”补正为“以759500元为基数”。
审 判 长 刘立卫
人民陪审员 程雅梅
人民陪审员 汪 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黄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