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港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4984号 原告:南京港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区**大道669-1号**软件产业基于行政大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36790397955。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龙固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7833106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港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港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港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毛媛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