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市三联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与南京港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华裕煤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12民初8216号
原告:徐州市三联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青年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猛,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港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徐庄软件产业基地行政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董淑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涛,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徐州华裕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大彭村。
法定代表人:滕仰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州市三联电子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港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华裕煤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市三联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三联电子科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三联电子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州市三联电子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