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9民初690号
原告:漳州凯迪尔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58754622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超,福建令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公寓附属楼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5430272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股东,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漳州凯迪尔玩具有限公司与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漳州凯迪尔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凯迪尔玩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凯迪尔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漳州凯迪尔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