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9民初100号
申请人: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华安经济开发区新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064107667L。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公寓附属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54302725T。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户名为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官园支行,账号为41×××83的账户存款保全1000000元;2、对户名为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账号为35×××79的账户存款保全759434元,合计保全金额1759432.4元。申请人出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户名为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官园支行,账号为41×××83的账户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户名为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账号为35×××79的账户存款7594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罗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