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9民初179号
原告: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公寓附属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华安经济开发区新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