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9民初300号
原告: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经济开发区新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064107667L。
法定代表人:李顺忠,总经理。
被告: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公寓附属楼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54302725T。
法定代表人:陈光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林,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伟城
审 判 员 林江文
审 判 员 蒋宝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雪英
书 记 员 杨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