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41号
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对上诉人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6民终41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6民终41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3994元,由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4450元,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44元。保全费2020元,由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415.7元,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4.3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1255元,由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205元,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65元,由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65元。”补正为“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3994元,由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763元,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231元。保全费2020元,由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867元,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3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1255元,由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039元,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65元,由漳州市宝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390元,由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75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