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9民初292号
原告:**电,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南铿,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公寓附属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5430272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电与被告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电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电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电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