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02民初456号
原告:漳州全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漳州全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漳州全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