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向正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向正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3执239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向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6幢412室,组织机构代码:6998200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2幢328室,组织机构代码:074301025。
法定代表人**。
杭州向正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3民初6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向正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7579.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分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103执2397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杭州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杭州向正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