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建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民申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新城国际A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4514827XA(10-1)。
法定代表人:顾德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军,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卫,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西南宁建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2-2号雍雅山房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669478。
法定代表人:卢子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城,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梧州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珠宝路18号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54355114G(1-1)。
法定代表人:邹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西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56号盛天国际2号楼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17728W(1-1)。
法定代表人:余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建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城公司)、原审被告梧州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广西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桂0405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11月23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雅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新兴公司之间是挂靠法律关系,新兴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因上述合同无效,原判予以解除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判判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农民工工资249500元,属于超出诉讼请求。三、原判判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农民工工资249500元,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5民1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诉请;2、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5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建城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未通过正常上诉途径寻求权利救济,而是滥用再审程序违反两审终审基
本原则,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新兴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申请人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应视为服判,现在对原判反悔,法院应驳回其再审申请。原判认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效是正确的。关于申请人主张原判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与新兴公司无关。
再审审查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法庭。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雅致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本院对本案是否应当支持雅致公司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效力问题,因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判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原判是否超出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由申请人雅致公司偿还被申请人建城公司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金、工程款、材料款等共计2543586.63元,故原判根据在案证据判令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保证金800000元和农民工工资249500元并未超出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人该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判判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农民工工资249500元是否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供了工资表和银行电子交易回单证实其支出249500元农民工工资的事实,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后,原判根据本案证据认定被申请人存在249500元损失并判令由申请人予以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承担支付800000元保证金和249500元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其提出了上诉,后又撤回,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应视为雅致公司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申请人雅致公司主张原判损害其合法权益,因其放弃了上诉权,系通过处分诉讼权利处分了其实体权利,故本院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将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滥用诉讼权利和浪费司法资源,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综上,雅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益民
审 判 员 毛美美
审 判 员 任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文惠
书 记 员 吴卓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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