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建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民终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新城国际A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4514827XA(10-1)。
法定代表人:顾德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军,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枫,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南宁建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2-2号雍雅山房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669478。
法定代表人:卢子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城,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梧州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新兴珠宝路18号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400054355114G(1-1)。
法定代表人:邹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西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56号盛天国际2号楼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17728W(1-1)。
法定代表人:余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建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城公司)、原审被告梧州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进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20)桂0405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雅致公司又以因本案诉讼对其进行了财产保全,保全措施对其经营不利等理由,于2021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雅致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0元,减半收取18400元,由上诉人广
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超
审 判 员  林 远
审 判 员  刘创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仕灵
书 记 员  周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