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21民初948号
原告:苍梧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苍梧县石桥镇龙华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131020080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扬尘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新城国际A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4514827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苍梧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梧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苍梧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苍梧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颐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