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05民初1194号之一
原告: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新城国际A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4514827X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梧州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珠宝路18号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54355114G。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144元,减半收取计194072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广西雅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