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苗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咸宁市西凉湖香谷园艺场与湖北苗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202民初704号
原告咸宁市西凉湖香谷园艺场(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咸宁西凉湖艺场)。
负责人陈国庆,咸宁西凉湖艺场总经理。
住所地:赤壁市神山镇凤凰村村委会。
委托代理人徐唐炼,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苗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苗芃绿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超,湖北苗芃绿化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贺胜路81号,3层号,4层号。
原告咸宁西凉湖艺场诉被告湖北苗芃绿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咸宁西凉湖艺场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咸宁西凉湖艺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桂 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