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苗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向保记与某某、湖北苗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02民初3046号
原告向保记,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代理人盛志刚,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湖北苗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贺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保记诉被告***、湖北苗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保记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保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保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向保记负担。
审判员万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钱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