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元精工管阀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恒元精工管阀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雯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374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元精工管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邵信元。
被执行人上海雯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雷波。
原告宁波恒元精工管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雯萱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雯萱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宁波恒元精工管阀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返还货款60000元,违约金45000元,公告费690元,受理费2400元。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雯萱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国强
审判员  顾红顺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天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