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谢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2962号
原告: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灵隐道兴泰里30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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