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谢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5166号
原告: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灵隐岛兴泰里30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力雄,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第三人:天津建工特种混凝土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东区)中宏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第三人天津建工特种混凝土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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