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宏铭月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阳宏铭月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602民初36号 原告:***,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北京阳宏铭月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102589573A,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花城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奇台大北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MA77ENJY4D,住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创业市场2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阳宏铭月建筑有限公司、奇台大北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北京阳宏铭月建筑有限公司、奇台大北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