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34民初3638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唐县兴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城西,统一信用机构代码:9113062775403880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阳宏铭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花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10258957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唐县兴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阳宏铭月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