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89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未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85634338。
法定代表人:郭春霞,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62.5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29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