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89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未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85634338。
法定代表人:郭春霞,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河南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