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24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大竹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大竹县凤竹路**。
法定代表人:何成军。
被执行人: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何德义,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竹县人民法院与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应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2448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8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露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