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2民初1291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男,住成都市,系公司股东,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成联,四川法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反诉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予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344元,减半收取3672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已支付原告)。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永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丁已
书 记 员 杜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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