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民初88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川,大竹县乌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强,大竹县乌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18楼J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1317XH。
法定代表人:何德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