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江县桥亭镇***货运部、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3490号 原告:南江县桥亭镇***货运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2MA64UKE81,经营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桥亭镇上两社区银杏街97号。 经营者:***。 被告: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1317XH,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1栋11层5号。 原告南江县桥亭镇***货运部与被告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江县桥亭镇***货运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建筑材料运输款2331509.60元,并自2022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承建“南江县光雾和**养房”项目期间,原告为其运输钢材等建筑材料。运输结束后,被告未支付运费。2022年10月12日,双方对运费予以结算,被告对所欠2331509.60元运费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事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处理。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被告四川国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庭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件,原告南江县桥亭镇***货运部已于2022年7月8日注销。故原告南江县桥亭镇***货运部作为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不能再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亦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告南江县桥亭镇***货运部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次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江县桥亭镇***货运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45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