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松溪县松源街道南门村民委员会、福建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24民初236号
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迪口镇迪口村新兴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3106528213。
法定代表人:魏旭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盛荣,福建松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松溪县松源街道南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红旗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724ME1027329N。
法定代表人:范子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松溪县松源街道南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门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盛荣、被告南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范子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门村委会支付博大公司工程款100000元;2.判令南门村委会支付博大公司资金占用费(以拖欠的工程款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1年3月2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庭审中博大公司自愿放弃要求南门村委会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6日,博大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以378387元价格中标南门村猴头岩道路硬化工程。博大公司与南门村委会于2020年10月29日签订《南门村猴头岩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期限为颁发最终结算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博大公司按照要求施工并完成验收。2020年11月25日,经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核,核定金额为376028元。博大公司与南门村委会在《基建施工结算审核征询意见书》签字确认结算审核金额为376028元。现南门村委会仅支付276028元,剩余100000元拒不支付。博大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诉。
南门村委会辩称,该道路硬化工程是在村委吴为良的要求并承诺会负责工程款的情况下进行招标。现村委会也经过讨论,认为博大公司所诉情况属实,该工程款应当支付,请博大公司放弃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南门村猴头岩道路硬化工程于2020年10月21日在松溪县松源街道办事处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博大公司以378387元的价格中标,工期为90个日历天。博大公司与南门村委会于2020年10月29日签订《南门村猴头岩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开工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期限: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按当月确定的工程计算结果的80%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的14天内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累计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85%。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56天内累计支付竣工决算价款的90%,办理好档案归档手续和整齐单体备案资料后,工程款付至竣工结算价款的100%;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不扣留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博大公司开始施工。2020年11月24日,南门村委会组织验收,2020年11月27日,博大公司与南门村委会在《基建施工结算审核征询意见书》签字确认结算定案金额为376028元。2020年11月30日,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审核书,核定工程造价为376028元。南门村委会分别于2021年1月12日、3月19日支付176028元、100000元,博大公司催要剩余100000元工程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和博大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南门村猴头岩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验收记录单、现场签证单、竣工结算价(送审)、基建施工结算审核征询意见书、工程审核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企业网银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博大公司与南门村委会签订《南门村猴头岩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结算,南门村委会对工程质量、拖欠工程款数额未提出异议,故博大公司要求南门村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博大公司自愿放弃要求南门村委会承担资金占用费的请求,这是博大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省松溪县松源街道南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福建省松溪县松源街道南门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吴丽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永兴
书 记 员 曹晋娟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