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四川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331民初18号
原告:***,男,藏族,1966年3月8日出生,现住白玉县。
被告一:***,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二:四川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
法定代表人:青轶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诉被告***、四川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以个人原因无法参加庭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充翁旦珠
审判员刘小菊
人民陪审员沟沟邬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