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02民初1463号
原告:湛连虎,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金建锦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晋城市金建锦天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湛连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为4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