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6民初405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四川雅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美姑县美北路59号1幢1-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597536683W。
法定代表人:古德矫,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雅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阿别拉力
审判员 吉说伟福
审判员 的莫阿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莫 冬 梅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