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917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微,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广东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罗江花园D6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0810799875。
法定代表人:宁康胜。
被告: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江湾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45607389X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良诉被告***、广东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