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917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微,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广东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罗江花园D6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0810799875。
法定代表人:宁康胜。
被告: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江湾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45607389X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良诉被告***、广东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