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974号 申请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鉴江区东堤路江湾花园B座2501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08107998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湖南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广东合溢再生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百合镇义兴墟上洞村委会办公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520HR5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合溢再生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溢公司)与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申请人**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溢公司的银行存款18042342.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愿为**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合溢再生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42342.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笑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