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151宜兴市鑫昌织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151号
原告:宜兴市鑫昌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石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90651。
法定代表人:蒋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97160659F。
法定代表人:郑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雄(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琴(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宜兴市鑫昌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鑫昌公司于2020年9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鑫昌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昌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81元,由鑫昌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