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坤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秀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坤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28号

原告:安徽秀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泉塘镇建国社区经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691152960。

法定代表人:陈秀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名亮,无为市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坤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34号6幢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45345。

法定代表人:王文建。

原告安徽秀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坤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安徽秀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具体待评估后确定);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原告申请“安徽省无为县红心猕猴桃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获批,该项目建设资金80﹪由政府拨付,20﹪由原告自筹,原告既是项目投资人又是经营主体和受益人。2018年4月1日,无为县蜀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签订了“无为县蜀山杨桥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须在2018年4月30日按质完工。然被告承建过程中几易承包人员,工期一拖再拖,到2019年8月27日才勉强完工,但仍有多处不达标。由于被告的延误,原告的猕猴桃、核桃缺少水源及时灌溉,2018、2019年两年几乎绝收,经济损失无法估量(已申请司法评估)。此间,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希望协商解决未成,故特具诉状,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秀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四川中坤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秀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公章)

书记员  马雪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