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执196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区大道1599号附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南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孙银。
申请执行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21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291.5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93.44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 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