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93财保109号
申请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1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作为财产线索: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蜀汉路分理处,账号:81×××75;2.开户行:工商银行成都沙河双桥子支行,账号:44×××3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6102701046020190001507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210000元的限额内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蜀汉路分理处,账号:81×××75;2.开户行:工商银行成都沙河双桥子支行,账号:44×××32,上述银行账户保全限额合计为2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书琴
书记员  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