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5号
申请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区大道1599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74529461。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申请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承揽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6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1月6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平安银行大厦支行账号为1500××××2106的存款130951.8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6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