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国色天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608号
申请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
被申请人成都国色天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卫星村国色天乡馆。
法定代表人陈伟。
本院受理申请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国色天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3,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国色天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13,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113,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寅